沈阳师范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沈阳师范大学始建于1951年,前身为东北教育学院。1953年更名为沈阳师范学院,1965年更名为辽宁第一师范学院,1978年恢复沈阳师范学院校名,2002年省政府决定并经教育部批准与辽宁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沈阳师范大学。

建校以来,沈阳师范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辽宁、服务东北、面向国内外,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自强不息、创业创新”的沈师精神,坚持“聚焦内涵建设,擦亮教师教育品牌,深化综合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发展战略,遵循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坚持将建设优势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实现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为“沈阳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沈师大”“沈师”;英文译名为“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SYNU”。学校法定住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

第三条 学校系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学的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配合学校党委开展干部选拔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辽宁省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价、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审核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并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各级学位(包括硕士、学士等)获得者的名单。

(二)讨论及批准各级学位(包括硕士、学士等)的获得。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委会的分委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九)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并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八)制定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并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部、研究所。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过充分论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设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管理等职权。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教学部、研究所)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设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学术方面的事项,需提前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的基层学术组织,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或授权,享有学院的学术审议权、评价权和学术监督权,以及学位授予和撤销的初审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具体职责及议事规则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学报、实验教学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切实加强一流学科建设,并以学科建设推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国际教育,逐步形成语言培训、文化传播教育、专业教育并行的办学新格局。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事业编制内教职工均签署“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其他编制外用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协议)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施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非编制内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协议)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相关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纪守法,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要求。

(三)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校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成长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罚约束制度,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学校做出贡献,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协议)约定的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授课教师等外聘兼职教师和校外进修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指导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沈阳师范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校内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七)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强化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文化人、以德育人,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大思政”格局,把立德树人内化到学校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有义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财政体制,建立防止资产流失和保证资产安全的管理机制,做好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一)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团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三)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四)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所属各单位实行财经工作委员会制度,财经工作委员会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使用权,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有效使用。

(一)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二)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学校加强后勤服务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联络社会各界力量,引入社会资源为学校发展服务,广泛开展校地合作、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营造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第六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不断提升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包括在沈阳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在学校发展历程中并入的其他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隶属于沈阳师范大学,是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而贡献力量。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校徽和校旗。

学校校徽是,中间是一棵大树,树干以汉字的“人”字与沈师大开头字母“S”结合而成,底部为一本展开的书,书下标有学校成立时间1951,圆形外环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规定字体的“沈阳师范大学”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厚德,尚美健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点燃太阳》。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是公历521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网址是: 。学校设有官方微博、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代表联合提议。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校名、类别发生变化。

(四)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依法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